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并要求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省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坚持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高质量立法为“十四五”时期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行政立法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方式,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加强行政立法,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要高度重视行政立法工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促进构建系统规范、运行有效、突出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体系。为此,对省政府2021年立法项目作出如下安排:
——围绕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拟做好贵州省政府投资条例、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修订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
——围绕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平安贵州建设,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拟制定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办法,拟做好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和修订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的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
——围绕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大数据、大生态三大战略行动,拟制定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拟做好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贵州省农村住房保障条例、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修订贵州省信息化条例、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贵州省渔业条例的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
——围绕大力推动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旅游产业化,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拟做好贵州省全域旅游促进办法、贵州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和修订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的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
——围绕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拟做好贵州省传染病防治条例、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贵州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和修订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的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
——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拟制定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拟做好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贵州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贵州省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办法的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
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清理涉及的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工作。
严格执行立法工作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立法事项,以及需要由省委研究的立法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向省委请示报告。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把好立法入口关,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严格执行预备立法项目评估办法。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科学评估拟设立制度对相关市场主体可能产生的影响,充分听取专家、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聚民智的作用,畅通民意反映渠道,丰富民主立法形式。
建立健全立法风险防范机制。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提高风险意识,预先防范立法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加强调查研究,对立法立项、拟设重要制度、征求意见时机和方式、生效时间等方面可能引起的各类风险进行预测和研判,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计划的贯彻执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压紧压实责任、加强沟通协调,集中精力高质高效按时完成立法项目,统筹推进预备立法项目开展。
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立法法、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等要求,做好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报送工作要在省人大常委会拟审议的4个月前完成,省政府规章草案报送工作要在省政府常务会拟审议的3个月前完成。送审稿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涉及部门职责分工、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征得机构编制、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同意。报送送审稿前,起草单位应当与省司法厅做好沟通,如实说明征求意见、协调分歧等情况。
省司法厅要加强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报送的送审稿存在贵州省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明确的退件情形的,省司法厅可以按照规定将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重新研究。对于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要加大协调力度,加强研究论证,妥善处理分歧。经过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司法厅、起草单位应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处理意见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紧紧围绕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围绕中央、全省重大决策部署和立法重点领域,认真谋划“十四五”时期重点立法项目,切实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附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
明确的立法项目及负责起草的单位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6件)
1.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由省投资促进局起草《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
2.为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安全和畅通,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省发展改革委起草《贵州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3.为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由省能源局起草《贵州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草案)》。
4.为加强和规范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减轻灾害风险和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由省应急厅起草《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草案)》。
5.为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落实禁毒“大扫除”三年专项行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由省公安厅起草《贵州省禁毒条例(修订草案)》。
6.为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动物疫病,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由省农业农村厅起草《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项目(4件)
1.为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由省民政厅起草《贵州省志愿服务办法(草案)》。
2.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和规范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防范和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由省国家安全厅起草《贵州省反间谍安全防范办法(草案)》。
3.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由省机关事务局起草《贵州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草案)》。
4.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由省总工会起草《贵州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三)拟修改、废止的省政府规章(17件)
根据2020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政府规章的专项清理结果,拟修改省政府规章6件、废止11件。
(一)拟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3件)
1.《贵州省政府投资条例(草案)》(省发展改革委)
2.《贵州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省教育厅)
3.《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草案)》(省公安厅)
4.《贵州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省民政厅)
5.《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
6.《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
7.《贵州省农村住房保障条例(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贵州省传染病防治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9.《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10.《贵州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
11.《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省林业局)
12.《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草案)》(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3.《贵州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修订草案)》(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4.《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5.《贵州省信息化条例(修订草案)》(省大数据局)
16.《贵州省信息基础设施条例(修订草案)》(省大数据局)
17.《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自然资源厅)
18.《贵州省渔业条例(修订草案)》(省农业农村厅)
19.《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修订草案)》(省农业农村厅)
20.《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省公安厅)
21.《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订草案)》(省公安厅)
22.《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修订草案)》(省司法厅)
23.《贵州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草案)》(省市场监管局)
(二)拟做好立法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待立法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省人民政府规章项目(4件)
1.《贵州省全域旅游促进办法(草案)》(省文化和旅游厅)
2.《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草案)》(省教育厅)
3.《贵州省困境儿童关爱救助保护办法(草案)》(省民政厅)
4.《贵州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实施办法(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人民政府的立法项目,根据“急用先立”要求,原则上从已经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文本成熟的立法规划和上一年度预备立法项目中选择,经充分论证后确定。此外,未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省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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