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政府服务热线:0851-12345
索引号 000014349/2024-95092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17日
文号 是否有效
标题 关于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4-07-17 08:39
字号:

贵州省审计厅-ag凯发k8国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贯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

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研究贯彻意见,细化具体要求,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人社通〔2024〕65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出一揽子阶段性、组合式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举措,助力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延续实施3项惠企利民政策举措。一是在减负方面,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至2025年底。二是稳岗方面,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恢复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三是在提技能方面,明确顶格落实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三、关于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继续降低参保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负担。

四、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申领条件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

(二)返还标准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

(三)返还方式稳岗返还资金返还至参保单位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

(四)劳务派遣单位享受条件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稳岗返还政策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稳岗返还申请,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按规定及时拨付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截滞留问题。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应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用工单位使用,其中,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五)稳岗返还资金用途企业获得的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六)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五、关于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一)申领条件及范围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三)注意事项参保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补贴,且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四)执行期限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