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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有哪些审计成果利用制度?
发布时间:2024-06-04
来源信息:审计署
——向本级审计委员会报告制度。审计署应当每年向中央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地方成立审计委员会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也应当每年向本级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规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规划的实施情况,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专题报告、审计信息和综合报告制度。审计机关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与国家财政财务收支有关政策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和信息安全的重大问题以及影响人民群众经济利益等重大事项,可以采用专题报告、审计信息等方式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可以根据需要汇总审计情况和结果,形成审计综合报告,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送。 ——审计移送制度。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的依法需要移送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或者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要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适时向社会公告。 ——审计结果公告和通报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照其他法律、法规可以不予公布的除外。审计机关还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